一、 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9〕169号)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7号)
三、申请范围
申请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
四、许可条件
(一)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建有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厂房;
(三)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五、申请材料
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名用黑色水笔签名,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申请人应持有本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3、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4、拟生产的产品品种和种类及其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简图;
5、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6、从业生产人员及检验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7、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眼部用、婴儿和儿童用护肤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供30万级洁净室的检测报告;
8、卫生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合格证明或资历证明;
9、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人的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
1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省局受理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二)审核: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接收到受理中心已经受理的申请后,对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机构改革期间江苏省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指南》(简称指南)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抽取试生产样品。起草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复审:进一步审查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意见以及试生产样品检验报告,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审定:局领导按照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要求,审定处理意见,签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许可:制作《行政许可证决定书》,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八、收费标准
无收费
九、受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窗口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5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电话:025-83273756
十、办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电话:025-86275807
十一、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8号窗口
电话:025-8327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