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镇江市“诚信经营示范药店”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下同)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文明诚信的社会风尚,促进药品市场规范有序,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市食药监局、镇江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诚信经营示范药店”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本市辖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2013年度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诚信”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门店)。
二、评选条件
(一)遵纪守法。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劳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严把采购验收关、保管养护关、药品销售关,坚持做到“十二个不准”。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二)环境整洁。营业店堂醒目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店堂整洁明亮,布局合理、标识明显。处方药柜台统一摆放食药监提醒牌。应明示服务公约,公布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从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佩戴胸牌、持证上岗。营业店堂内外禁止张贴或散发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违法虚假广告和宣传单(画册、资料),禁止张贴处方药的促销广告,禁止张贴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非药品广告。
(三)管理规范。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分类陈列。不得将非药品作为药品向消费者宣传疗效。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药品应开具内容符合规定的凭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坚持明码实价、不搞虚假促销、宣传、演示及虚假让利打折、优惠等误导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四)服务优质。营业员文明用语,礼貌待客,热情服务。(执业)药师提供优质药学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建立高效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消费者合理投诉,企业的各项服务承诺或便民措施应切实有效。
三、参评办法
采取公开评选条件、药店自主申报、相关部门审核、媒体向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的方式进行。
(一)参评申报(2014年8月1日—15日)。京口区、润州区的药店直接向市食药监局申报,其他辖市区申报“诚信经营示范药店”的单位应通过辖市区(镇江新区)食药监局上报。申报时须提交《诚信经营示范药店申报表》一式3份,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诚信经营示范药店申报表》可在市食药监局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到各地食药监局领取。各辖市区食药监局汇总后上报至市食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王镇军,联系电话:18952819703、88814419。
(二)联合征信(8月20日—30日)。市食药监局负责对具备参评资格的药店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结合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将符合条件的药店列入推荐名单。市信用办根据市人社局、镇江工商局、市物价局等信用体系成员单位的信用记录,对推荐名单逐一出具信用审查报告,市食药监局根据审查报告取消失信企业参评资格。
(三)审核验收(9月1日—15日)。各相关部门按照参评条件,逐一对“诚信经营示范药店”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成立评委会开展现场检查验收,最终确认20个“诚信经营示范药店”候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9月16日—22日)。通过电视台、《镇江日报》、“诚信镇江网”、市食药监局网站等平台,将“诚信经营示范药店”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在此期间,如有群众反映并经审核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命名表彰(9月23日—10月15日)。以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市食药监局、镇江工商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名义,对确认的“诚信经营示范药店”进行命名、授牌。
四、评选结果应用
(一)市文明办将通过相关媒体,对诚信经营示范药店进行宣传报道。
(二)市信用办将评选结果纳入市级诚信红榜,并通过“诚信镇江网”等媒介对社会公示发布。
(三)市食药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将评选结果作为监督检查频次高低的参考依据。
(四)镇江工商局将评选结果作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及相关示范企业评定的依据之一。
(五)市人社局将评选结果纳入医保定点药店授权条件范畴,同时将评选结果作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认定依据之一。
(六)市物价局在“133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将评选结果作为价格诚信量化分级管理依据之一。
五、评选结果管理
“诚信经营示范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对评选为“诚信经营示范药店”的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在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一律取消“诚信经营示范药店”资格,并由市信用办在“诚信镇江网”等媒体公示。
附件:镇江市“诚信经营示范药店”申报表
镇江市文明办 镇江市信用办 镇江市食药监局
镇江工商局 镇江市人社局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