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食药监餐〔2017〕94号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
网络食品经营是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经营业态,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网购食品的消费方式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网络食品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随着去年以来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力度的加大,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网络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加强了自身管理,在网络订餐页面上按要求添加了企业资质等相关公示页面。但从前一阶段抽查情况看,也发现部分“第三方平台”把关不严,管理不力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致使部分卫生条件差,加工设施简单,甚至无证无照的餐饮单位仍然能够入网经营,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网络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职责。要结合本地网络食品市场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网络平台信息抽查核实、约谈、公开承诺等多种方式,加大“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隐患。
二、督促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辖区内“第三方平台”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要加强自律,学习遵循《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附件1)、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附件2)等要求,严格把好平台所辖食品经营单位“入网准入关、日常检查关、知识普及关”。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入网单位有关信息,主动对入网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同时认真落实自查、整改机制,对于自查发现和监管机构反馈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提交整改报告。
三、规范运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各地要鼓励第三方平台完善日常巡查、定时抽检、调整排名等制度措施,促进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自查提高。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零投诉、零争议、零问题”的入网单位给予靠前排名、优先推荐等奖励。对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集中或者诚信记录不良的单位,主动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惩戒措施。积极建立消费者与入网食品经营单位调解制度,消费者与入网单位发生消费争议的,第三方平台能够及时进行调解,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各地要督促第三方平台建立完善网络送餐规范管理的有关制度,指导第三方平台加强对自有及第三方物流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送餐员到订餐单位网上公示经营地址以外的其他地址领取外卖的送餐行为,规定并落实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示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工作、解除聘用关系等措施。
四、突出重点加大网络食品经营监管力度
各地要对第三方平台进行定期搜索和监测,发现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对在第三方平台排名靠前、销售额领先的食品经营单位(又称“头部商家”),要从经营主体许可资质、加工操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和加工过程等方面,定期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督促指导头部商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量化分级等级,为其他入网单位树立榜样和标杆,促进网络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各辖市区每季度随机抽查不少于50家入网餐饮单位,在线下重点对量化分级B级以下餐饮单位加工操作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入网餐饮单位资质监督抽查汇总表(附件3)报市局餐饮保化处。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第三方平台反馈,要求第三平台及时处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社会共治保障网络经营食品安全
各地要加强与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共同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广泛发动广大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资质完善、操作规范、评价优良的网络商家进行食品消费,主动规避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通过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食品安全投诉平台,对投诉内容及时汇总反馈给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食品经营者,促进相关单位及时改进。加强信息公示,与第三方平台建立联络制度,鼓励与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杜绝信息不对称造成监管漏洞。鼓励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布厨房照片或实时视频,使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加工操作情况。各地要将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经营者核查、责任约谈、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网络食品经营秩序不断好转。
市局餐饮保化监管处联系人:赵勇,电话:88858120,电子邮件:zjfdaspc@126.com;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严娟,电话:85037916,电子邮件:429903690@QQ.com。
附件:⒈第三方平台网络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⒉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⒊入网餐饮单位资质监督抽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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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第三方平台网络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网络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互联网订餐等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
二、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三、严格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四、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五、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六、定期对平台内入网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证照过期、借用冒用证照、经营禁止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依法及时向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七、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将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
八、建立健全平台内入网食品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情况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九、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抽检、违法行为等信息。
十、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网络食品经营保证金制度、消费投诉预赔偿制度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十一、鼓励平台开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经营从业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二、第三方平台如开展送餐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二)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和第三方物流应制定送餐管理制度,加强对送餐人员规范操作的培训和检查,确保送餐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对送餐员到订餐单位网上公示经营地址以外的其他地址领取外卖的送餐行为,规定并落实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示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工作、解除聘用关系等措施。
(三)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应当配送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 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 小时以内),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五)送餐容器和包装应清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直接接触的成品的包装和餐具应当清洁、无毒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根据消费者要求出示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
附件2
餐饮单位网络订餐活动食品安全指南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餐饮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证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网络送餐仅限个人订餐,企事业单位批量供餐应向具有相关资质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
餐饮单位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应当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地址。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加工制作食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
四、送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五、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送餐品种不应有冷菜、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品种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六、选择距离较近并可短时送达的客户送餐,使食品可在加工完成后2 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入网餐饮单位应在第三方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建议在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 小时以内),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切勿长时间存放。
七、送餐容器和包装应清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直接接触的成品的包装和餐具应当清洁、无毒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八、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根据消费者要求出示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清洁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