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
市食药监局 |
对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随机抽查 |
受本级监管的市直保健食品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2.经营产品的合法性;3.经营产品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情况;4.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5.经营产品的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
大型商场超市不少于8家,连锁药店不少于10家,其余单位不少于10家 |
1次/年 |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2.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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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市食药监局 |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的随机抽查 |
受本级监管的市直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1.化妆品产品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情况;2.化妆品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3.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4.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的情况。 |
大型商场超市不少于8家,连锁药店不少于10家,其余单位不少于10家 |
1次/年 |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2.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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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市食药监局 |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随机抽查 |
本局监管的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零售及零售连锁门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现场查看证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2.药品进销存情况、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药品的管理情况;3.实施电子监管情况。 |
10% |
1次/年 |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2.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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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市食药监局 |
对药品使用单位的随机抽查 |
本局监管的三级以下从事药品使用的医疗机构(含厂矿医务室、学校医务室、个体诊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1.检查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仓库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2、药品采购、验收、贮存、调配是否符合规定。 |
10% |
1次/年 |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2.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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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市食药监局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随机抽查 |
本局监管的一、二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1.企业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抽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3.抽查企业经营的品种是否有产品资质证明;4.是否建立员工健康档案;5.经营和仓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
5% |
1次/年 |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2.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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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市食药监局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随机抽查 |
本局监管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1.是否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宣贯;2.是否建立相关质量管理制度;3.贮存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符合要求;4.抽查在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5% |
1次/年 |
1.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2.按照抽查比例频次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3.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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