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我市镇江新区自2015年开展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自查自评达到了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了参加市级初评推荐申请。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食安办〔2017〕1号)等文件精神,6月19日,通过深度访谈、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市食安委对镇江新区创建工作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南京中创对镇江新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测评。经综合评估,镇江新区通过创建工作,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2%,符合创建标准,拟推荐该地区参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省级层面综合评议。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镇江新区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市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5日,在此期间,若对公示地区的创建工作情况有意见的,可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内容要求真实有据。联系人:金兰,电话(传真):0511-89666797,邮箱:55747499@qq.com,通讯地址: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镇江市行政中心1号楼1740房间),邮编:212000。
镇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