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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 市信用办关于印发《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镇食药监规〔2017〕1号)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现将《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许可资质,并按照许可规定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食品小作坊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的认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对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商务、工商、检验检疫、人民银行、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实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表彰、失信必惩、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宣传引导,实施综合应用、联动惩戒,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息认定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守法、自律、诚信经营,对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和实施许可等信用行为负责,对失信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列入“红名单”: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工作体系完善,对诚信企业评选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

  (二)食品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且得到很好的执行;具备确保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且具有相应的质量技术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齐全;

  (三)守法遵规,连续三年(含)监督抽检无因自身原因造成不合格产品,无被查实有违法情节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四)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荣誉的,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的,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表扬的,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列入“黑名单”: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不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造成死亡或者五人以上伤害后果的;

  (五)在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六)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存在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反响强烈等依法或者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的;

  (七)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以三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纳入黑名单公布。

  受到第八条(五)项撤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一并纳入黑名单公布。

  

  第三章 记录与归集

  第十条 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收集、核查、确认、告知、报送等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级食品生产环节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红名单”的评选由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标准审查推荐,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红名单”申报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信用管理部门,会同市食安办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评选产生。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认定由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信息采集。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基层派出机构负责对符合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情形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形成《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失信行为记录》(附件2)。

  (二)信息核查。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成“黑名单”信息审核委员会或者指定相关机构,对“黑名单”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对存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等情形的,不应列入“黑名单”建议名单。

  (三)信息告知。对经初步核查拟列入“黑名单”建议的,应当将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有关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申辩和陈述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听取其申辩和陈述。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审核认定。对拟列入“黑名单”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和陈述是否成立;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填写《镇江市拟列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审批表》(附件3),经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相关监管执法档案材料、相关告知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审查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拟列入 “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进行审核批准,填写《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名录》(附件4),确定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记录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违法犯罪等信息,并通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公布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对拟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并会同市信用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列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红名单”的生产企业数每年不超过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数的百分之五,有效期为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不定期公布,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食品安全“红名单”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撤销。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红名单”和“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号;

    (二)“黑名单”公布信息还包括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他应该公布的信息。

  第十九条 被公示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公示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有效期届满的;

  (二)失信行为停止并经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上报后可以撤销公示的;

  (三)异议经复核属实的。

  第二十条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企业可以自公布期满1年后,向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的书面申请的,应当及时组织对其进行检查。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严重食品违法情形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撤销审核表》(附件5),将有关核查资料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原公告载体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或公布“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对其失信行为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或者公布为“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或者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黑名单”的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告知认定之后到公示前,暂停发布,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已经公示的,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修复或者撤销相关失信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开期间,其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或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通过原公告载体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专栏,将食品安全信用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对外公布,并推送到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供公众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信息应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商务、工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评奖评优、个人信贷时,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实行联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行业服务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对企业信用记录查询基础上,对被列入“红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社会褒奖,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评先评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优先支持、优惠政策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食药监、商务、工商等部门不得授予“黑名单”生产企业或者个人任何奖项或者荣誉称号,并取消已有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国土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取消供地计划,财政、发改委、经信、科技、商务停止对“黑名单”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将企业信息录入相关征信系统,并建议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在放贷额度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信贷限制。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受理其申请,对涉及纳入“黑名单”的生产者和责任人员申报许可或者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岗位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应当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列入“黑名单”期间,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季度向所在地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二)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未建立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企业生产不良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而不上报公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制度的执行,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食品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附件1

  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红名单”申报表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证号

  

  资质情况

  

  生产地址

  

  法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不够可附页):

  

  

  

        经办人:   日期:

  辖市区食药监局报批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同时提供从事食品生产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有关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附件2

  

  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填写单位:              填写日期:

  

  企业名称

  

  信用代码证号

  

  失信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可附页):

  整改情况记录:

  是否列入“黑名单”的意见及理由:

  

  记录人:

  

 

附件3

  

  镇江市拟列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信用代码

  证号

  

  资质情况

  

  生产地址

  

  法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责任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为描述(可附页):

  

  

  

        经办人:   日期:

  辖市区食药监局报批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名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资质情况

  

  生产地址

  

  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责任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为概述(可附页):

  

  

  

          

  市级食药监局意见

  

  

  

  (盖章):

  日期:

  

  

  

 

 附件5

  

  镇江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黑名单”撤销审核表

  填写单位:                  填写日期:

  

  拟撤销“黑名单”的企业名称

  

  撤销黑名单的理由描述(可附页):

  

  

  

  

  认定人签名:

  辖市区食药监局

  报批意见

  

  

  

  盖章:

  市食药监局

  审批意见

  

  

  

  盖章:

  黑名单

  撤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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