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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9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镇食药监办〔2010163
 

  关于印发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口、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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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京口、润州及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实施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京口、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事权划分另行规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京口、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事权划分相关规定分别负责本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实施工作。

  第三条餐饮服务许可的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局行政服务处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备案和出证工作,市餐饮安全监督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审查和审批工作。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新区分所负责大港地区(含姚桥、大路、丁岗镇)的餐饮服务许可实施工作和丁卯地区(含谏壁镇市属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场审查和审批工作。新区分所餐饮服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由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制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市局行政服务处和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完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文书档案、电子档案管理,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定期将市属餐饮服务单位许可情况报送市局餐饮保化处。

  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限入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并将备案情况通报市局行政服务处,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

  (三)曾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及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实施首问负责制,市局行政服务处、市餐饮安全监督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申请人咨询时,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条件、办证程序、所需提供的资料及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所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在办证地点醒目处或门户网站上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并提供示范文本:

  (一)餐饮服务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流程、收费标准、办结时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受理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告知申请人相应的《申请餐饮服务许可须知》,同时将申请人申请内容进行内部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分别查验其委托代理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后60日内公开申明遗失的相关证明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原证并收存归档:

  (一)由委托代理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发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申请补发的。

  第十四条 市局行政服务处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审核。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五条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将许可情况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告知市局餐饮保化处和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十九条 因市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的,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核查其提供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准证明。 

    因市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市局行政服务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保持一致,同时收回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审核。

  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餐饮服务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由市局行政服务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与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保持一致,同时收回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餐饮安全监督所应当及时告知市局行政服务处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 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局行政服务处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将注销情况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告知市局餐饮保化处和市餐饮安全监督所。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二十七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餐饮服务许可事权划分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将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本级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二)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京口、润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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