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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用办 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及个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1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三山”景区信用办,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信用管理,督促企业及个人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市信用办、市食药监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及个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氛围,共同保障全市人民“舌尖安全”作出贡献。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

                   2014年7月1

  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

  及个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实施处理,督促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企业及个人自觉履责,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企业指我市境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含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镇江市卫生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镇江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镇江市科技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国土局、镇江市商务局、镇江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失信企业及个人予以处理。

  第四条 对失信企业实施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数据库,实现各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章纳入处理的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员:

  (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

  (二)具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所列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达20万元以上;

  (三)具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所列的违法情形,货值金额达20万元以上;

  (四)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造成死亡或者5人以上伤害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

  (三)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

  (四)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撤销相关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或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上述货值金额达10万以上的;

  (二)具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的违法情形,且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达10万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产品注册证书、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严重违法广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员:

  (一)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三)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第十一条 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含餐饮)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注册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章处理及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每季度统计汇总失信企业名单,输入失信企业数据库,并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对失信企业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并列入公安、检察机关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定期报告自身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镇江市卫生局、镇江工商局不授予失信企业或个人任何奖项或者荣誉称号,并取消已有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属于餐饮企业的,降低其量化分级等次和动态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镇江市卫生局及镇江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失信企业的投标申请,对已进场准入的失信企业取消其镇江市营销准入资格。

  第十九条 镇江市国土局对失信企业取消供地计划,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发改委、镇江市经信委、镇江市科技局、镇江市商务局停止对失信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将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列入征信中心备查,降低授信等级,必要时通知相关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失信个人在乘飞机时不得乘头等舱,坐火车时不得坐软卧。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bet57365最快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7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遇有法律法规调整时及时予以修正。

  附件:本办法引用的法律条文

  附件:

  本办法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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