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镇江新区丁卯旭生小厨菜馆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梅生(业主)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13)第CJXD001号
案件名称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主要违法事实
梅生经营的镇江新区丁卯旭生小厨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以没收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4年2月12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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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4年1月15日
备注
作出行政处罚后,已办理许可证,持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