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起到了法制保障作用,对切实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也具有我市的地方特色:
一、优化了审批流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与营业执照登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也可以依托“e办事”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全流程网上登记”。即实行小作坊登记由一个部门(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将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并联审批,此举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能。
二、体现了便民原则。《办法》针对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等实际情况,对需要食品小作坊经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删减、归并,尽可能地方便行政相对人。
三、贴近了改革要求。为适应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辖区,可以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登记发证工作。”
《办法》共三十条,重点内容是:
一、食品小作坊的监管主体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发证工作,向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排查登记工作,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排查情况。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工作。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条件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三、食品小作坊登记的程序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与小作坊登记证并联审批的可以不提交);
(二)食品小作坊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小作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征询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变更、延续、补办和注销
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生产加工地址、食品品种范围、产品包装形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将按照新申请办理。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处罚与处分措施。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