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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及个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的信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药监局联合有关部门在江苏省率先出台了《镇江市食品药品安全失信企业及个人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界定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标准,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货值金额分别达10万元、20万元以上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办法》规定,财政、发改委、经信委、银行、公安、科技、国土、商务、工商、食药监等10多个部门将抱团出击、施以重典,只要企业及个人因失信被列入“黑名单”,将在土地、资金等要素供给上,在科技、财税、创业等优惠政策上,在企业信用等级使用上,在个人荣誉享受等方面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如:每季度统计汇总失信企业名单,输入失信企业数据库,并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失信企业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不授予失信企业或个人任何奖项或者荣誉称号,并取消已有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对失信企业取消供地计划,停止对失信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降低银行授信等级,实行贷款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失信个人在乘飞机时不得乘头等舱,坐火车时不得坐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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